破产财产是指宣告时机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是财产的构成和来源。通常,这一概念都明确规定在法律中。鉴于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齐财产清算分配的一种特殊程序,各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实体概念并不相同,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才称为破产财产,原则上债务人财产时破产财产的基础,其外延要大于破产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应当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因为,如果适用了该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会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由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 所欠税款,而且优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或全额清偿,有悖于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违法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物的抵押权、留置权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