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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8-07-16 00:05:35 浏览:0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准驾不符和驾驶证过期没换证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那么,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要赔偿?针对此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希望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

  【要点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为“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即使如此,也还是规定了不免责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所有的现代轿车于2009年4月8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09年10月18日14时,曹某驾驶原告所有的该车沿G104线行至941+160M处时,将正在修路的杨某撞伤, 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曹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调解,原告赔偿伤亡人员各种损失二十余万元,被告应依法理赔,却拒绝赔偿。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告损失52000元。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发生交通事故均不持异议。本案诉求是在商业险中主张理赔,而本起事故中车辆驾驶员是无证驾驶,属责任免除范围,被告不应支付保险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受伤、死亡,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限额内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没有超出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限额,且原告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对此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赔付保险金数额以本院核对数额44035.20元为准。被告主张原告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被告提供的投保单上“张某”的签名不是原告张某本人所签,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该项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被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对被告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人保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概括为:一、对原审判决认定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商业险中无证驾驶免责的条款尽管为格式条款,但是文义明确、无歧义、易于理解,被保险人应当知悉该免责条款的文义,无需保险公司特别告知,故无论免责条款是否认定有效,都应当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被上诉人依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签发了保单,现被上诉人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上诉人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照人保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规定,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本院认为,商业险的理赔依然基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纠纷。在此类案件中,要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现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属于免责范围。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张明红”的签名经鉴定不是张明红本人所签,保险公司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接受张明红投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该项责任免除条款对张明红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人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争议较大的车辆保险合同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争执的焦点是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没有争议、取得共识的一个观点是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驾驶员无证驾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商业险的范围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保险公司无需再尽明确说明义务。而原告认为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因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就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举证提交的投保单上“张某”的签名是他人假冒的,因而不能证明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该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到底何谓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此问题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概括确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明确的说明义务并签字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依据尚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从平衡保险纠纷当事人利益出发,如果免责条款内容明确、具体,并已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表示、提示,且投保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如果这类声明是投保人手抄的,也应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我们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对于免责条款应该做出醒目的标志,并对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投保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而本案中投保人的签字是他人假冒的,足以认定保险人没有尽明确的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是非常特殊的一类合同,因为其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性,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投保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因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司法中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也是保险法立法的本意。因而当合同中出现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核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要赔偿的相关内容,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依旧对上述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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