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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20 09:37:34 浏览:0
  如今的社会,亲子鉴定并不少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导致国人的过往的传统观念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比如孩子,是否是亲生的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选择用亲子鉴定的方法确定。而我国法律其实是对亲子鉴定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下面就请跟随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亲子鉴定的规定

  1、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启动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因为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三、如何理解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1、必要证据并非充分证据,不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必要。从举证能力上看,原告通常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提高“必要证据”的标准,无疑会使得原告的诉求落空,最终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

  2、必要证据的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为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考察:

  (1)单纯就原告所举证据来看是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被告所举证据对原告占据证明力达到何种削弱程度

  法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必要证据以当事人积极举证为补强条件,以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为考量因素。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当中强调了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您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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