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伪劣产品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在量刑中如何体现?

发布时间:2024-03-19 18:35:12 浏览:0
  刑法中,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不仅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同时还会着重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状态。嫌疑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明知并故意为之,将在量刑时被加重处罚。

伪劣产品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在量刑中如何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体现在其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却仍然选择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这种明知故犯的心理状态,反映了嫌疑人对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侵犯和无视,在量刑时会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明知”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故意的重要标准。

如何界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

界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主要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1. 销售金额: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是衡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 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如果伪劣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将被视为犯罪情节严重。

3. 社会影响和后果:例如是否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是否有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是否存在恶劣社会影响等也是评判情节严重程度的因素。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等的具体认定标准。

对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是否考虑危害结果?

刑法中,对伪劣产品罪的量刑确实会考虑危害结果。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处罚不仅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性质,同时也根据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依法从重处罚。这表明,伪劣产品罪的量刑确实会根据危害结果的有无及严重程度进行区别对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共犯论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在认定和量刑时要充分考虑伪劣产品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健康的实际危害结果。

伪劣产品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在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中得以体现,这一因素在法院量刑时将起到加重处罚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视。

【温馨提示】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关注大律师网,3万+注册律师每天为您提供实用的法律干货。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他们将从专业角度为您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法律讲堂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