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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发布时间:2025-02-19 17:39:22 浏览:0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在定义、性质、关键要素与特点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商品房预售合同直接实现了房屋买卖的交易目的,而预约合同则仅为将来的本约合同订立做准备。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通常为开发商)和预购方(购房者)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属于远期交货的买卖合同。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预售合同,商品房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售价、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且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预约合同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未直接提及“预约合同”这一概念,但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预约合同作为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其性质和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相关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登记备案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登记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相关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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