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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案例,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09 16:49:51 浏览:0
  随着医疗事故的不断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医疗事故纠纷的源头是什么?如何减少医疗事故纠纷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了解医疗事故知识。
  随着医疗事故的不断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医疗事故纠纷的源头是什么?如何减少医疗事故纠纷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了解医疗事故知识。

  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案例:

  案情

  ×××,现年十七岁,今年×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卫生院治疗。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可是被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

  我女儿死亡的过程,都是我亲眼所见。

  事故发生以后该卫生院不顾事实真相,不追查被告人的责任,不上报,反而走后门,拉关系,千方百计推卸责任。

  我要求人民法院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为我女儿伸张正义,我为女儿伸冤,对该卫生院李医师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我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答辩人之女因低烧,咳喘于已十余年,此次住院有咳喘较重伴阵发性胸闷、气喘、呼吸困难,严重时伴有呕吐、烦燥不安、不能平卧等临表现。这些表现均来自患者的主诉及家属的介绍,且病历均有记载,绝非如被答辩人所言“身体一直很好”,“此次只是患有轻型外感”。

  起诉书称患者死亡与使用肾上腺素有关,这是违背科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77年版)规定肾上腺素用于过敏性休克、支气管哮喘等病,常用量皮下注射一次0.5~1.0毫克,《内科手册》(上海第二医学院编)记载,支气管哮喘用肾上腺素治疗每次0.3~0.5~毫克皮下注射,必要时 10-15分钟重复一次等。多年的临床经验及医学理论都认为肾上腺素是治疗支所管哮喘的有效药物,对本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治疗是对症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时,也肯定了对该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是正确的。尸体解剖证明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哮喘持续状态导致的纵膈气肿,这是由于病情发展的结果。而使用肾上腺素无论如何也无法导致患者的纵膈气肿。因此,本答辩人正当的医疗行为对患者之死亡应负责任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另外,起诉书把几次使用肾上腺素的时间,由原来的正常时间之隔,谎称间隔时间很短,这是捏和造事实。用药的时间均有据可查,有医疗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有保护本答辨人的合法权益,正常履行医生的职责,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答辨之目。

  ×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区卫性局的委托,于×年×月×日,×月×日分两次在市卫生局召开关于×××死亡医疗问题鉴定会,参加会议的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外,还邀请××法院,××区卫生局,××单位,×卫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上经治医师及有关护理人员介绍了患者治疗的经过及注射有关药物的时间和剂量,死者家属申诉了意见。与会成员详细审阅了住院病历、尸检报告、医嘱本等,进行了认真地讨论。

  结论意见:

  鉴于患者死亡原因是疾病发展的结果,并非医疗上存在不足所致,故该例构不成医疗事故。该鉴定意见书由委托鉴定单位转发有关单位及个人,并做好接待和解释工作。

  临床诊断:支气管哮喘,阻塞性肺气肿,肺动能ⅱ级,喘息性支气管炎伴有继发感染。气道阻塞及阻塞性间质性肺气肿形成,纵隔气肿,颈、肩部,面部皮下气肿,两肺见有出血灶。心脏扩大,肺动脉圆椎增宽,左、右心肌萎缩,右心室脂肪浸润,心肌内脂褐素沉着,为肺原性心脏病。肝脏肿、高度淤血及肝细胞变性,胃肠粘膜淤血、水肿,阑尾慢性炎症,其形态细长,脾脏小结萎缩及高度淤血。肾脏混浊肿胀、淤血、间质水肿。

  肾上腺皮质变薄及类脂质含量减少。胰腺萎缩、化灶出现。以上各脏器血管内红血球具有胶融现象。死者的口唇、甲床、粘膜明显紫绀,呈严重缺氧,前臂及两下肢可见散在皮下出血点,左肘部可见注射针孔周围皮下血肿形成。

  死亡讨论:

  被检者生前因患支气管哮喘、心功能不全,并发感染而病情加得。因肺气肿,尤以间质性肺的肿导致纵膈气肿,皮下气肿造成严重呼吸障碍。因生前心功能较差,故使患者在缺氧状态下导致死亡,缺氧呈慢性经过及加剧,故又有dic发生可能,这是促使其死亡的重要因素。

  解剖中发现死者本身的免疫功能及应激反应均呈现低下之形态学表现。

  处理

  ×市×区人民法院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和充分的准备工作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等一系列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判决如下:

  查明:原告之女从7岁起患有哮喘性支气管炎,曾住院治疗过。本次住院因阻塞性肺气肿,肺功能ⅱ级住院,住院其间×月20日即住院后的第七天患者病情再次发作,经急救无效死亡。又急转×市级医院急诊室抢救仍无效。

  经尸体解剖检查和×卫生委托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认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哮喘持续状态导致的纵隔气肿所致。

  根据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规定的使用剂量标准,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同意市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患者××系死于疾病,不是使用肾上腺素剂量过大所致,不属于医疗事故。为此判如下:

  一、驳回原告诉。

  二、诉讼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

  《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其次,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再次,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2、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只要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参与度,均要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参与度的大小,只能决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不能成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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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henxinyu)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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