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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误诊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28 09:07:54 浏览:0
  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那么2020年误诊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患者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0年误诊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就医生不能及时判断和诊治病人疾病的性质,我们认为,总体上讲应属于误诊。那么,所有的误诊是否均是我们常说的医疗事故并应由医院承担责任呢?这无论在医学伦理道德范畴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颇为复杂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是十分高的,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更高,要求医生对疾病百分之百的诊断正确,也不可能达到。实践中关于误诊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性质定位如何?更确切地讲,什么样的“误诊”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呢?下面结合病例进行讨论。

  案例

  某患者,因腹部疼痛半天,后转移至右下腹疼痛,伴恶心、呕吐一次,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先给予保守的消炎治疗,未见好转,经术前准备,在实施麻醉后,行阑尾切除术。手术顺利,但术后患者高热、腹痛持续。再次检查,发现腹部膨胀、肌紧张、压痛、反跳痛。紧急手术,术中诊断“急性上消化道穿孔伴发急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虽经积极抢救,但终因病情严重,以致患者死亡。

  就本案看,医疗机构的医生有几点失误:

  一、“阑尾炎”虽是较为常见的外科急症,但须与许多疾病认真鉴别,如上例中的“上消化道穿孔”,如能做一下“腹部透视”,就不会轻易诊断为“阑尾炎”而采取不当手术方案。医生过于自信,主观决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在不能明确诊断并需要做手术时,应实施“剖腹探察术”而不是“阑尾切除术”,以便对误诊结果采取补救措施。

  三、术后疏于护理,未认真观察病情,及时报告病情,以致延误。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本例显然属于因“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故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责任。

  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

  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如医生虽经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性质时,医院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规范中也有“三日确诊率”、“10日内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应进行病例讨论”的规定。这说明认识疾病也需要一个过程。

患者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中心的接待人员,从方便鉴定的角度出发,会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填写或者撰写相关的文书,但是,这样的帮助是出于对患者及其家属方便的基础上的,如果相关工作人员不提供这样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生气,按照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应当撰写相关申请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撰写相关材料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协助和帮忙。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有关“2020年误诊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案例”的法律常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致电咨询大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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