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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5 11:52:55 浏览:0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招商引资能够促进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因此各地的政府都会出台一些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招商引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如果大家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内容并不是很了解的话,就通过阅读以下内容了解吧。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引进市外、境外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兴建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4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3亿元或外方出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或外方出资300万美元—500万美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到位。

  第三章 行政收费

  第三条 凡是引进的项目,建设用地实行综合地价,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成后,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3年。

  以上免收费项目,代省收取的除外。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市外境内独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50%、40%、3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3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30%、2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5000万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20%、10%、1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对引进境外独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

  外方出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30%、20%奖励企业;

  外方出资100万—500万美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七条 为鼓励企业高管安心工作,对新建引进内外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奖励3名高管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6名高管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第八条 财政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商务局(园区内企业报工业区管委会),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兑现。

  第五章 审批服务

  第九条 市商务局成立“项目服务中心”, 为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代办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齐全的,属泊头市职权范围之内的,各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备齐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招商引资投资企业的审核、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转报的,或因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市纪委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外商保护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引进企业检查报批”制度。凡是引进的内外资企业均为重点保护企业。各执法部门进企业例行检查、收费,必须事先向市纪委优环办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事先要与企业预约。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静营期”制度。每月1日-24日为企业的“静营期”。在此期间,除查处举报的重大违法案件、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检查等特殊工作任务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改确需实施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外来客商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开放工作的县级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商务局组成,日常工作由商务局负责,联系电话:5562005。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外方出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向市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企业警务室,及时了解企业周边社会治安情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为企业生产保驾护航。

  第十六条 为方便外商在泊头生活,对来泊头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市委、市政府委托商务局统一发送客商证。外来客商生活社交方面可以享受免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免收外来人口暂住管理费和子女入学、入托插班费。

  第七章 引荐人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项目,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的1‰(或按一次性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后兑现奖励。

  第十八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规定不符的,依此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此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针对的提出的关于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的相关问题,所整理的相关资料和法律知识了。大家通过阅读以后也会对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更加清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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