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公有领域作品的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4-04-12 08:39:48 浏览:0
  公有领域作品是指已经超出版权保护期限或者从未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作品,无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尽管这些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其权益仍需得到一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防止他人恶意篡改、歪曲原作以及确保作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公有领域作品的权益如何保障?

虽然公有领域作品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根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品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即使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依然存在。此外,如果他人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恶意篡改或歪曲,损害了作者的声誉,作者或其继承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以及版权过期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1018条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线教育、远程工作背景下,如何平衡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需求?

在在线教育和远程工作的背景下,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的需求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些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为了推动知识的传播和创新,信息共享也是必要的,这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版权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分发或展示作品,尤其是在数字化环境下,防止非法下载、盗版软件或课程资源等行为。而信息共享则涉及到教学、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教学等目的的合理使用,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需遵守一定的限制,如不能侵犯作者的名誉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细化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规则,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并对“合理使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软件版权的保护,该条例规定了软件的所有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修改、翻译、反编译、衍生作品等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平衡这两者的关键在于合法、合理地使用版权内容,比如获取授权、遵守“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利用开放教育资源等公共领域的内容。同时,企业或机构也可以通过制定内部政策,如版权使用指南,来规范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在尊重版权的同时,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公有领域作品虽然可以被自由使用,但其作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使用公有领域作品时,都应尊重作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恶意篡改或歪曲,以免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此类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

温馨提示:面对法律难题?大律师网是您的最佳选择!我们拥有3万+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随时在线为您解答疑惑。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