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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管辖

更新时间2020-06-22 更新21篇文章 被阅读0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股权纠纷管辖是指股权纠纷发生时,应该由哪一个法院进行管辖。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界定出资不实对股权比例的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东应当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即未按约定缴纳全部出资,那么该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将会降低,相应地其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也会减少。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权比例不受影响,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 ...... 【 浏览全文 】

    2020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例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皖民提字第003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本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前进村夏院自然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正鹏,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庄一区11栋301室。申请再审人曹本明因与被申请人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民立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皖民申字第1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 ...... 【 浏览全文 】

    2020年股权转让与追加投资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案例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均为香港居民。甲乙在香港设立了a公司。1993年,a公司在国内某市与中方b公司合资成立了c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同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a公司;双方商定在a公司找到合适的中方投资者之前,b公司仍作为名义上的投资方,但不参与c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也不负担其任何债务及责任。当日,c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b公司将47%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并随后办理了审批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94年1月,c公司在某市以每亩3.8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100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皇帝花园”项目。此后,甲乙谎称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亩10万元,邀请 ...... 【 浏览全文 】

    邸泽龙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邸泽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胜。邸泽龙因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定中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且本案诉争事项不属特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范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确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出资额、具体的权利义务要通过临洮洮河置业有限公司的章程来最终确定,而履行该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义务的履行地在公司登记注册地 ...... 【 浏览全文 】

    邸泽龙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邸泽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胜。邸泽龙因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定中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且本案诉争事项不属特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范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确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出资额、具体的权利义务要通过临洮洮河置业有限公司的章程来最终确定,而履行该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义务的履行地在公司登记注册地 ...... 【 浏览全文 】

    2019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例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皖民提字第003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本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前进村夏院自然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正鹏,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庄一区11栋301室。申请再审人曹本明因与被申请人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民立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皖民申字第1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 ...... 【 浏览全文 】

    2019年股权转让与追加投资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案例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均为香港居民。甲乙在香港设立了a公司。1993年,a公司在国内某市与中方b公司合资成立了c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同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a公司;双方商定在a公司找到合适的中方投资者之前,b公司仍作为名义上的投资方,但不参与c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也不负担其任何债务及责任。当日,c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b公司将47%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并随后办理了审批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94年1月,c公司在某市以每亩3.8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100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皇帝花园”项目。此后,甲乙谎称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亩10万元,邀请 ...... 【 浏览全文 】

    2019年股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案例邸泽龙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邸泽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胜。邸泽龙因与康胜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定中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且本案诉争事项不属特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范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确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出资额、具体的权利义务要通过临洮洮河置业有限公司的章程来最终确定,而履行该公司章 ...... 【 浏览全文 】

    2019年股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原告ax诉被告b公司、c公司股权转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根据c公司与原告ax于2004年8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威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2006年7月10日c公司与原告a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合同有关争议向威海仲裁委提起仲裁”,根据以上约定贵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请贵院审查以上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特此申请,请予审查。申请人:c公司2006年9月25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在法律上称为“协议管辖”,要使协议管辖有效、合法,须在以下几个地方特别注意:第一: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 ...... 【 浏览全文 】

    2019年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管辖法院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 【 浏览全文 】

    2019年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 ...... 【 浏览全文 】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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