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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

更新时间2018-08-31 更新12篇文章 被阅读0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栏目中将为大家介绍正当防卫案例及分析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正当防卫的内容。

    家庭暴力可否自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同时,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对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防止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在自卫的问题上,刑法规定了自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自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可能构成过当防 ...... 【 浏览全文 】

    急救他人算防卫过当吗?根据刑法,防卫过当是指在进行正当防卫时,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而急救行为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他人生命或健康受到即时危险而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保护生命和健康,而非针对不法侵害如果急救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它不应当被视为防卫过当如果在急救过程中,采取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手段,导致了不必要的伤害,可能会引发法律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 【 浏览全文 】

    能否为保护财产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个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卫。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的强度应当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可能构成过度防卫,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浏览全文 】

    第三方损害在正当防卫中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表明,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其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如果在防卫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第三方造成了损害,只要这种损害是在合理限度内,法律通常会容忍。【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于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应综合考虑防卫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损害程度等因素。 ...... 【 浏览全文 】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在此过程中,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这里的“重大损害”通常指的是造成了不应有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 浏览全文 】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即必须有实际的、紧迫的危险威胁到合法权益。2. 危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3. 保护的权益大于牺牲的权益: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或等于因此而损害的合法权益。4.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避免危险所必要的程度。5. 不得侵犯特定法益:例如,不得损害人的生命健康,不得破坏公共安全等。引用法条:这些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 【 浏览全文 】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1.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即有实际的、正在进行的对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如果只是预谋或威胁,不能构成正当防卫。2. 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所保护的权益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3.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第三方进行防卫,也不能事后报复。4. 防卫行为的强度应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可能构成过当防卫。5.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时间内进行: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如果侵害已经结束,再进行所谓的“防卫”就不合法。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 【 浏览全文 】

    案例严重精神病患者邢某某正在对某单位幼儿园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郑某某明知邢某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邢某某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邢某某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某检察院将该案起诉到苗某人民法院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开庭审理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周法官提出,郑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郑某某的行为究竟够不够成正当防卫。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胡法官认为,郑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胡法官的理由是郑某某虽然 ...... 【 浏览全文 】

    【案情】2009年6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泽华正在本市光明路北段王庄村自家房顶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朱即到门外追赶,出门见被害人王和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再因三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骑自行车并带有挑杆等物品路过,形迹可疑,便问是否是小偷偷东西,王和平听到后便加速向前骑车,朱泽华便在后边追赶并呼喊抓小偷,当追上王和平时,王和平反抗,用所带钓鱼竿殴打朱泽华,并用语言相威胁,进而和朱泽华发生厮打。厮打中,王和平致被告人朱泽华牙冠颈部折断,左腕、右肘及背部多处皮肤擦伤,朱泽华在搏斗中用拳猛击王面部并将其打倒在地,接着用脚跺其胸部、胳膊和 ...... 【 浏览全文 】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细阅案卷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定性不当,存在众多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致死曾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曾某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却应受到社会的遣责。由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 ...... 【 浏览全文 】

    案情2007年2月22日8时许,鲁山县下汤镇村民燕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燕某某(燕某之子)、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燕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黄某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 【 浏览全文 】

    基本案情2002年1月1日晚7时许,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江、李某峰、李某全6人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某经营的“三姐发廊”,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全进入发廊,李某江、李某峰在门外等候。李等4人进店后,于某无故滋事,从发廊厕所出来,边系裤子边向发廊女服务员提出要求提供色情服务,遭到女服务员拒绝。于某等人仍不罢休,在店中对女服务员进行辱骂。被告人张某进入店中进行劝解,李某持玻璃杯将张某前额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拨 打“110”报警。后李某、于某、李某喜和张某相继走出发廊,在发廊门口,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江、李某峰又与张某发生厮打,张某拿起在门口 做饭使用的一把菜刀,先后将与其厮打的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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