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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街头砍人案:宝马男持刀砍人被反杀 反杀者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29 浏览:126
导读: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街头砍人案:宝马男持刀砍人被反杀 反杀者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目前,昆山市检察院已介入该案,但对于该案中电动车主所犯何罪,众说纷纭。现如今有四种观点,一是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二是电动车主构成防卫过当;三是电动车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四是电动车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舆论中最多的声音是,生命权不受侵犯,电动车男属于正当防卫。

  【警方说法】

昆山街头砍人案:宝马男持刀砍人被反杀 反杀者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观点纷纭】

昆山街头砍人案:宝马男持刀砍人被反杀 反杀者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公民的特殊防卫权仅限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对于盗窃(包括入室盗窃),只赋予了公民一般的防卫权,公民所能行使的防卫权仅限于报警、求救、亲自动手等将不法侵害人抓获、吓跑等,如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会构成防卫过当,就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入室盗窃被发现而不法侵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进而盗窃行为转换成抢劫行为的情况下,公民的一般防卫权也会转向特殊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会再承担刑事责任。

  回归本事件,宝马车违规实线变道,与非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车主发生纠纷。从车上下来的文身男在完全占据上风的情况下,还想要对电动车主“赶尽杀绝”——他跑回车内抽出了一把长刀,随后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电动车主不停地躲避,而文身男仍然“穷追猛砍”。这时,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文身男不小心长刀掉地,被电动车主捡起进行反击。文身男往车内逃窜,被电动车主追上砍伤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正可谓是“做人莫装逼,装逼被雷劈”的真实写照。电动车主正如一个老实人,一再忍认之后,忍无可忍的爆发了。从网络舆论上看,一边倒的支持电动车主。但在更为理性的法律人眼里,其法律定性争议不断。

  一、坚持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的人认为:

  (1)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2)文身男子在刀丢了,第一次被砍倒地后,其实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白衣男继续砍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应属防卫过当。不过,如果致命伤是倒地前砍的,应该考虑还是属于正当防卫范畴。无限防卫一般也是在实施侵害时,如果侵害人已经没有侵害能力了,仍然进行防卫,我更倾向于防卫过当。

  二、坚持防卫正当的人认为

  结合文身男过往的种种“涉黑”事迹,跑回车上不一定表示侵害中止,很可能是更进一步的反击。根据公安部近期公布的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中,该文身男至少就占了两条: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因此,是否逃跑就意味着侵害终止,显示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面对这样一个“涉黑”“屡犯”,暂时性的击退真的就保证了无辜电动车主的安全了吗?显然是有疑问的。你怎么知道“纹身男”在当时是“逃跑”,已经不构成继续侵害的可能?他可能就是挪到车厢后面拿出“大杀器”?

  “杀人者”好端端地开电动车,被醉驾者强行压黄线抢道、发生剐蹭,甚至三对一,拿出一尺长的刀疯狂伤害,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怎么保证他“全知全能”到断定对方“落下风”之后没有疯狂反扑?应当判定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这是维护法律价值和秩序应有的判断。

  【检方回应】

昆山街头砍人案:宝马男持刀砍人被反杀 反杀者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根据最新的新闻,昆山市检察院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可知,是按犯罪处理了。特殊的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是无罪判决,而在我国,无罪判决的适用率每年平均才0.016%。那么,正当防卫制度是否只有理论研究、应试做题、争吵辩论的价值了,实践中能否应用上,这值得思考。

  【正当防卫的困境】

昆山街头砍人案:宝马男持刀砍人被反杀 反杀者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从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认定来看,不论是对案件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说理不足,还是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抑或将众多非法律因素掺杂进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对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具体而言,在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上,面临以下三重困境:

  (1)私力救济必需性与备用性的矛盾

  正当防卫制度属于公民的一种私力救济权,即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到达的情境下,公民可以进行私力救济。由于公力救济的不足,加之人类自然具有的防卫本能,使得防卫权成为一项必然存在的自然权利。与此同时,现代国家机器的建立,将刑罚权归于国家所有,同态复仇模式被历史淘汰,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济。这就决定了私力救济是一种后备力量,作为一项次位救济手段,不适宜提倡适用。于是,这对矛盾就转化为提倡防卫权与限制防卫权之间的此消彼长。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在于,将国家和公共利益也纳入到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之中。与之相应,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一方面,在理念上提倡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因此被赋予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打击犯罪的使命。但在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表现出限制防卫权行使的趋势。

  (2)公民行使权利和滥用权利的边界模糊

  在涉及正当防卫的诸多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起因都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可见正当防卫权行使的背景之一是行为人面对被激化的矛盾。如果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就会不可避免存在滥用防卫权的潜在危险。虽然有防卫过当制度的保障,但防卫过当作为一种法定从轻情节,刑罚力度较一般犯罪较为轻缓。一旦正当防卫权被滥用,社会秩序的混乱与不稳定是可想而知的。可是,从目前司法认定正当防卫的严格程度来看,防卫权的基本行使已然受到过度限制。

  面对不法侵害,也许行为人只能一味退让,一旦反抗,稍不留意造成对方轻伤或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就难以避免刑事处罚。正确行使权利与滥用权利的边界十分模糊,司法审判人员难以把握。如此,正确认定正当防卫,不仅仅是机械地扩大正当防卫成立的案件数量,更重要的是在于正确构建与理解正当防卫制度,并合理引导民众行使权利。

  (3)司法审判公正性与操作性的矛盾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然而,在法律适用上,正当防卫案件虽然案情一般较为简单,但是在衡量对比各成立要件上却具有一定难度。随着结果无价值论在我国的盛行,其主张的优越法益理论通过对比法益为司法提供了一条看似切实可行的道路。但是,其却忽略了主观方面的重要性,片面地以结果盖棺定论,由此导致了“唯结果论”的存在。在事实认定上,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的事实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可是,正当防卫案件多发于肢体冲突中,具有变化迅速、突发性以及隐蔽性等特点。举证难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往往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该事件,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情况,大部分网友认为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属于防卫过当。但最后的结果是怎样的,就要看法院如何判决。

  对本事件如何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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