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妇联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023年5月,吴某与李某经介绍恋爱,一个月后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登记结婚。
订婚时,吴某给付100余万元礼金及价值几十万元首饰。
但2024年春节后双方因琐事分居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吴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定,100多万元礼金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吴某给付的彩礼远超一般彩礼数额,结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形,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
法官介绍,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彩礼退还方面,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明确指引。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具体比例。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然而,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依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并且,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这意味着,闪婚闪离情况下,彩礼并非必然退还或不退还,需结合多种实际情况判定。
闪婚闪离的财产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有清晰规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在闪婚闪离案件中,财产分割同样遵循这些原则,需准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