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李女士偶然发现丈夫杨某与王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
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对方转账“520”“1314”等特殊金额,合计25730元。
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笔夫妻共同财产。
宁乡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经调解,王女士同意于2025年5月13日前一次性返还全部款项。
然而,王某并未按时履行,反而在此后多次于凌晨两三点向李女士转账“250”“438”等带侮辱含义的金额,共计47次。
同时,王女士还伴随拨打骚扰电话、发送辱骂短信,致使李女士长期失眠,正常生活受严重干扰。
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女士名下确有存款,具备履行能力。
其转账行为明显属故意侮辱,已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对申请人人格的贬损。
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当面道歉。
第三者辱骂原配的行为,若情节较轻,一般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三者辱骂原配,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原配人格,损害其名誉,原配有权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辱骂行为情节严重,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
该条款指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情节严重”则包括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多种情形。
当第三者的辱骂行为达到这一程度时,原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者辱骂原配,原配当然可以起诉。
当辱骂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时,原配作为受害方,有权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起诉过程中,原配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第三者存在辱骂行为以及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后果。
证据形式可以包括辱骂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以及能证明自己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材料,如周围人的评价变化、工作生活中因名誉受损而遭遇的不利情况等。
若辱骂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原配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原配可以要求第三者赔偿因辱骂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如为治疗精神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