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陕西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通报5人为推广带货策划炒作低俗求婚视频被行拘。
2025年8月以来,网名刘增怂、苏建武等5人为吸粉引流、推广带货,共同策划低俗“求婚”剧本。
通过虚构人设与情节和短视频和直播持续进行炒作,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
当地警方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规定对涉事5人分别处行政拘留。
网信部门依据规定启动网络信息服务内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账号做进一步处理。
我国法律对短视频内容生产划定了多重红线。
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短视频内容涉及虚构人设、编造虚假剧情,则可能触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5年西安警方通报的“低俗求婚视频炒作案”中,5名策划者因虚构情节、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被依法行政拘留,正是这一条款的典型适用。
刑事追责方面,若短视频内容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则需承担更严厉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视频内容涉及侮辱、诽谤他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短视频传播链条中,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创作者作为直接行为人,需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涉及团队策划,则所有参与者均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主体。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在接到权利人举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与创作者承担连带责任。
追责程序通常始于受害人举报或监管部门主动巡查。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将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视频传播数据、点击量、转发量等关键证据。
若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或被转发超过500次,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直接触发刑事追责程序。
此外,网信部门可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违法账号实施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形成行政与刑事的联动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