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陪侍主要是指在娱乐场所中,陪侍人员以获取金钱、财物等利益为目的,向顾客提供陪伴、陪舞、陪酒等服务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有偿陪侍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若娱乐场所实施此类禁止行为,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娱乐场所是有偿陪侍行为的主要监管对象和处罚承担主体,一旦被发现存在有偿陪侍情况,将面临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财产没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这旨在从源头上遏制有偿陪侍现象在娱乐场所的滋生和蔓延。
对于参与有偿陪侍的客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被拘留。拘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通常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客人参与有偿陪侍就要予以拘留。
然而,如果客人在有偿陪侍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情况则有所不同。
例如,若客人在娱乐场所进行嫖娼等色情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再如,客人在娱乐场所因有偿陪侍引发纠纷,进而实施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