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餐饮公司宣传拍摄照片,不想离职后却在宣传单上看到自己的照片,22岁的女孩张某以公司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海淀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餐饮公司书面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7000元。
张某起诉称,她曾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后来离职。2012年11月,张某发现餐饮公司散发印有其相片的广告传单,而此举并未得到张某的同意。张某认为,某餐饮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她的肖像,是对她合法权利的恶劣侵犯,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一定的物质损失。于是起诉到海淀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停止侵害肖像权、销毁侵权传单、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餐饮公司为火锅店周年店庆制作了印有张某照片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张某身着工作服站立于店内,且餐饮公司与张某就张某是否同意将其肖像印制于宣传单上未签订书面的协议。
海淀法院周元卿法官表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现其在未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广告中使用照片,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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