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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老板赵某因私自非法收购猴子来饲养,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5月下旬,在南宁市一农贸市场家禽行,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黎某购买一只猴子,后赵某将该猴子带回驯养。同年7月8日,赵某主动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交代自己的行为并将驯养的猴子交给公安机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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