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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摔伤致死 虚报隐瞒酿恶果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3-07-19 浏览:
导读:一女工摔伤致死 虚报隐瞒酿恶果

    一起因违章作业导致的恶性安全事故,造成建筑女工摔伤身亡的恶果,海南省屯昌县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调查此案,在海南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屯昌县委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最终查出这起恶性事故是监管部门人员渎职所致。

  女工从升降机上摔下

  2012年11月21日这天,地处屯昌县西部的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工地像往常一样,工人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忙碌着。中午1时50分许,一场女工从物料升降机上摔下的事故发生了。

  据一同作业的女工唐文英回忆,当时她正与工友洪玉兰在9层搬运两桶胶水。洪玉兰当时站在平台与升降机之间,没站稳便滑倒,直接掉到物料升降机上。操作升降机的工人李海林见状,立即停止升降机,但由于物料升降机四周没设安全网也没有安全门,洪玉兰随即滚出升降机平台,坠落地面。

  工地领班闻讯后,立即向工程队负责人陈某报案。陈某和救护车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参加紧急施救。陈某一边组织抢救,一边向公安机关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报案。不幸的是,女工洪玉兰终因伤势过重身亡。

  为确保死亡女工的家属得到全额赔偿,其后事得到妥善处理,侦查机关对此次事故的工程队负责人没有急于立案,而是密切关注工地的情况,做好应变准备。很快,工程队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也算顺利,死者家属也表示了谅解,但侦查机关仍然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侦查取证工作。

  侦查人员发现,2012年10月22日,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曾派员到屯昌县,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进行了专项排查。屯昌县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工地已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也已发出,可是风声一过,检查组一走,工地照样我行我素,直到这次恶性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早已存在

  提前介入该案的检察官有些疑惑,就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曾派员对屯昌县的在建工程工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当时参与检查的就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工程师、监督员李公任。检查组一行在工程项目负责人陈某及李公任等人的陪同下,来到屯昌县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检查了部分楼房的起重机械等相关设备。

  检查完毕,省质安局当场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给县质安站,明确指出该工地存在如下问题:外架外侧安全网、拉结、脚手片未进行加固;物料升降机无楼层安全门、防护网,机体不符合要求,4绳的只有3绳在使用;临时漏电保护器失灵不起作用,照明与动力线路在同一箱体内。省质安局要求县质安站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质安局。县质安站当即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转发给参建各施工单位,要求按省质安局的要求立即整改。

  那么,既然省质安局检查组发现安全隐患及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当场向县质安站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反馈结果,县质安站也转发给各施工单位要求立即整改,一个月后仍然发生了女工摔下身亡的恶性事故,其中必有原因。为此,办案检察官开始排查这起事故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恰在此时,工地一位知情人员提供了一条信息:如果县质安站监督员态度坚决,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也许就能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仔细分析,这位知情人话中有话,其没有说出来的内容值得玩味。建筑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论怎么说,监督人员都难辞其咎。这一情况很快反馈到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凡兴耳中,他立即主持召开检委会会议,在查案策略、取证技巧等方面作出部署。

  虚报隐瞒酿出恶果

  屯昌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邓三强带领干警开始了全面调查。

  原来,屯昌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省、县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只进行了部分落实,就于2012年10月26日将工地整改情况报到县质安站。县质安站收到工地送来的《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后,负责监督该工地的监督员李公任于2012年10月30日下午进行了实地复查,工程负责人陈某和两名施工方人员参加了复查。复查时,脚手架、工地用电等方面的问题都已整改完毕,而物料升降机仍在整改过程中。监督员李公任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要抓紧整改,别出安全事故。”话毕便一走了之。

  后来,李公任没有再检查过美林湖二期工地的整改情况,也没有将复查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12年10月31日,县质安站制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回复单》上报省质安局。回复单上的整改内容为:外架的外侧安全网已进行加固;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已派监督员进行继续跟踪落实;临时用电已整改。

  然而,所谓跟踪落实并没有发生,直到女工洪玉兰从9层楼高的物料升降机上摔下致死,物料升降机既没有装防护网,也没装安全门。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李公任已涉嫌渎职犯罪。2013年2月4日,屯昌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公任立案侦查,随后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证实,由于李公任没有认真监督工地落实整改措施,也没有尽到省质安局下发的整改文件交付的责任,致使工程项目负责人得过且过,工地物料升降机一直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李公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月16日,屯昌县检察院依法对李公任提起公诉,指控李公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并列举了大量人证、书证予以证实。5月12日,屯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公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李公任没有上诉。

  屯昌县检察院及时总结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县质安站发出检察建议。6月下旬,整改情况反馈回来:县质安站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剖析李公任案的问题根源,从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等方面对员工加强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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