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发布。
《规定》五大新举措的出台,将方便律师会见当事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明确了律师辩护中的时限要求。经审核,证件和材料齐备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是创新律师会见的措施。除保障法律赋予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三证”会见的权利外,对涉及三类需要办案部门同意会见的案件,采取登记办案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方便律师查询;还在看守所创新设立接待室,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条件;在会见时,可以使用不能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
三是明确律师调查取证的采纳规则。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办案场所接待辩护律师,了解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情况;建立对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登记制度,要求开具回执并不得拒收;明确对辩护律师与办案部门收集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必须进行复核查证。
四是保障律师知情权和建议权。细化了辩护律师了解案件的情况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和已查明的主要事实,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明确了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方式,口头意见如实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并开具回执。
五是保障律师监督权利。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办案部门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五类不当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明确了辩护律师在办案部门侵犯律师辩护权的七类不当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明确了公安机关障律师监督权利的层级和部门,细化了程序,并要求书面回复律师的申诉、控告。
省公安厅副厅长岳德松介绍,接下来,省公安厅将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充分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辩护权,彻底解决“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老三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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