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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长“紧密合作”贪污巨额公款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07-16 浏览:
导读:正副局长“紧密合作”贪污巨额公款

    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是全国迄今为止唯一一支治理煤田火灾的专业化队伍。然而,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原局长、乌鲁木齐阳光绿岛商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齐德香(副厅级),灭火局原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原负责人任新敏,灭火局原副局长、新疆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蔡忠勇,这三名曾带领干部职工专业从事防灭火的领导干部,却没有消灭自己内心对金钱的贪欲之火。

  在任职期间,上述三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索要、收受他人贿赂,违规开办公司,参与经商办企业,无视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资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贪腐窝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齐德香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任新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蔡忠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疆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详情。

  审计揪出贪腐漏洞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在对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领导离任审计时,发现其下属灭火局存在大量账外资金及乱发奖金的现象,于是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线索,办案机关依法查明齐德香、任新敏、蔡忠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以及齐德香受贿的事实。2013年7月12日,新疆纪委给予齐德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涉案的副局长蔡忠勇、任新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乌市中院一审审理后认定,齐德香、任新敏、蔡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工资等手段非法侵吞或占有公共财物,其中,齐德香单独和分别伙同任新敏、蔡忠勇实施犯罪3起,参与贪污公款共计53422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3093400元;任新敏参与贪污公款共计31504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1470402.76元;蔡忠勇参与贪污公款1556800元,实际分得赃款778400元。齐德香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3426000元,其中索贿2790000元。

  伪造签名套取公款

  2004年,国家发改委规定,灭火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监理。新疆灭火局研究决定,成立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隶属新疆灭火局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副局长蔡忠勇担任。

  这时,齐德香是灭火局的“一把手”。 

  2006年,灭火局开会研究监理费发放标准。会议决定监理公司的职工每人每月1000元,蔡忠勇负责具体实施。会后,齐德香把蔡忠勇叫到办公室说:“老蔡,你和我都比较辛苦,平均分配心里不平衡,咱俩应当多一些,各拿9000元,算是一种补偿,就不要让其他领导知道了。”

  此后,华中公司先后三任项目经理共为蔡忠勇“额外”增加费用250万元。齐德香和蔡忠勇共私分公款155.68万余元,各拿了77.84万元监理费。

  2010年,灭火局局机关31名职工都在华中公司兼职,工资依然由灭火局机关统一发放。蔡忠勇安排会计制作了华中公司虚假职工工资表。为掩人耳目,也为应付审计部门,蔡忠勇让财务人员模仿职工笔迹签名。几年里,他们从公司财务账上套取1100万元公款,大部分用于发放监理费。

  2006年,齐德香指使人事处副处长孙某,虚列临时工人员工资,让财务处处长杨某从灭火专项资金中套出来。孙某先后从灭火局财务账上套取现金2700万元,将2451万元给灭火局职工发了承包奖,剩下的钱由孙某独自保管。

  2007年到2013年间,齐德香以公务支出为名,从孙某那里拿走63.5万元。

  私设小金库多拿钱

  2008年年初的一天,灭火局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执行董事任新敏到齐德香办公室汇报,称阳光绿岛酒店管理层人员的奖金已经全部兑现,询问还有一部分没入账费用该怎么处理。

  齐德香说,灭火局班子成员都是阳光绿岛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应当参与年终奖的分配。

  几天后,任新敏把灭火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方案拿了出来。齐德香看完说:“就按你的意见办吧,先把局班子成员的奖金发了,再看小金库还有多少,剩余下来的钱,咱们俩分了,我多拿一点。” 

  很快,任新敏打电话告诉齐德香,其他班子成员的奖金都已领完了,“现在就剩你和我了,如果有空,你来一趟把奖金领走吧”。挂了电话后,齐德香来到任新敏的办公室。任新敏将事先用报纸包好的钱递过去,齐德香拿上钱就走了。

  齐德香和任新敏第一次分完钱后,便有了默契。此后每年六七月和年底,任新敏都会在给局领导班子成员和阳光绿岛公司管理层人员发奖金的时候,从阳光绿岛公司的小金库中拿出一部分钱,与齐德香悄悄分掉。

  几年间,两人从小金库里私分公款320万元。齐德香拿了170万元,任新敏拿了150万元。案发后齐德香交代,当时他觉得“我很辛苦,多拿点理所当然”。

  利用职务便利索贿

  2009年上半年,灭火局准备筹建阳光绿岛小区职工住宅楼。在齐德香的策划下,某建筑公司顺利拿到工程。

  2009年8月的一天,齐德香打电话给建筑公司经理王某说,他要外出学习,看王某能不能准备几万元。于是,王某安排公司财务提取了8万元送到齐德香办公室。

  2011年12月王某跑到齐德香办公室催要工程款。齐德香对王某说,他考虑给灭火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发点年终奖,但上面规定年底不准乱发钱,让王某准备71万元现金。

  2012年年初,王某将装有71万元现金的购物袋拿到齐德香的办公室。其实,“给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发年终奖”是齐德香虚构的,他将这笔钱交给妻子时说,这是合法收入。

  同年12月,齐德香又以给中层以上领导发年终奖为由,让王某准备50万元。

  因阳光绿岛小区工程的施工进度比较快,而灭火局给公司支付工程款却相对滞后,王某多次跑到灭火局催要施工款。

  2011年12月,王某又来到齐德香办公室催要工程款。这次,齐德香称他准备在北京买套房子,问王某能不能帮忙解决点购房款。这次,齐德香张口就要150万元。在之后的几个月里,王某先后两次给了齐德香3张银行卡,卡里共有150万元。 


  法院认定,2008年至2013年期间,齐德香利用担任灭火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342.6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德香等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新疆高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上诉人齐德香作为灭火局主要领导,本应秉公守法,严守财务制度,按正常程序得到应得奖励,但他却违背职业操守,采取非法方式,将部分款项占为私有,且情节严重。齐德香使用虚假方式套取监理费用达11332163.08元,并将1556800元与蔡忠勇私吞,这种行为已超出正常“发放标准”和“职务范围”,从主、客观上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另依照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均属公共财物。

  上诉人任新敏为了个人私欲,与齐德香相互勾结,在实施犯罪中积极主动将“小金库”的现金套取并予以私分,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又将账目销毁,以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任新敏的上述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任新敏在犯罪中有听命于齐德香的情况,但二人在侵吞该笔公共财产中配合默契,且性质、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分。

  上诉人蔡忠勇已按照项目承包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领取承包奖以及监理费,但为贪欲,又与齐德香共谋,采取填写虚假工作表或不签名的方式将虚增金额1556800元予以平分私吞。蔡忠勇明知这笔款项属公共财物、私分属违法行为,仍为之。事后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为掩盖犯罪行为,蔡忠勇想通过借款来掩饰私分行为未果。蔡忠勇作为领导干部本应按照正常程序得到自己认为应该得到比别人更多的“奖金”,却采取非法手段,侵吞自己认为合法的“收入”,已触犯了法律,也超出了所谓“财经纪律和财务规范”的范畴。

  新疆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沉思录

  近年来,我们在讨论预防贪腐时,常常提及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然而,时有发生的腐败窝案说明,当个别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因利益纠集在一起时,内部监督往往成为摆设。避免这种现象,一方面要制约权力,另一方面要健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或许可以让“黑手”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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