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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廉租房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8-04 浏览:
导读:杭州廉租房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2.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3.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倍以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 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 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或家庭人均收入为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两倍(含)以下;

(三) 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廉租住房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来,杭州市区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10306户,占市区家庭总户数的1.54%。
  本次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对保障起始时间、房产审核范围和审核期限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完善。
  《补充意见》明确了保障起始时间,规定《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按照申请家庭持有的低收入证明材料有效期确定。
  对于享受货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其保障资格并经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从受理其申请当月起向其计发货币补贴或实行租金减免。
  在审核范围上,规定申请人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相应纳入房产审核范围,其中对于未成年申请人,规定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纳入审核。
  这样规定,避免了未成年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住房条件较好,但仍可申请廉租住房的问题。
在审核年限上,《补充意见》明确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但已从民政部门领取低收入证明材料的,可按照规定享受货币补贴。另外,为实现廉租住房对低保2.5倍以下家庭“应保尽保”,《补充意见》明确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不再纳入房产审核范围,该部分家庭如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此,《补充意见》规定,对于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根据收入、住房情况的不同变化,分类实施退出机制。

退出情形及过渡期限方面,《补充意见》明确因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因经济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同时,《补充意见》明确因经济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向经租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提出申请时填写《关于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承诺》,确保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注销《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其退出后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货币补贴。
  会议最后也指出,退出机制的完善关键在于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可以尝试将部分审核工作下放到街道、社区,由社区来监督退出机制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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