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合法的金融操作方式。
资产证券化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内现行的《信托法》、《证券法》和《基金法》等基本法律。在此基本法律框架下,再辅以各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等共同形成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
因此,只要资产证券化操作符合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就是合法的。
发起人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资产池: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资产组合成资产池。这些资产通常具有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特点。
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SPV是一个专门为实施资产证券化运作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它独立于发起人之外,主要目的是将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之间进行风险隔离。
将基础资产予以真实出售: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实现资产的有效转移和破产隔离。从会计意义上讲,这会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为资产销售,而不是有担保的贷款;从法律意义上讲,基础资产已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进行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SPV会提高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这可以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方式实现。
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会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并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证券的发行成本就越低。
发售证券:在经过信用评级后,SPV作为发行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或证券承销商等,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
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和处置,包括负责收取、记录由基础资产产生的全部收入,用于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
清偿证券,到期还本付息:按照证券发行时的约定,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证券的收益下降直接意味着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减少,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计划和财务目标。
收益下降可能意味着基础资产的质量下降或市场环境恶化,这可能会增加投资风险。
收益下降可能会影响市场信心,导致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悲观预期。进一步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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