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工伤: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等。
二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比如,重度智能损伤等。
三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工伤: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工伤: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工伤: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工伤: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工伤: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工作时间:员工受到伤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这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
2、工作场所:员工受到伤害应当是在工作场所内。这里的工作场所,不仅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还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工作原因:员工受到伤害必须是因工作原因所致。即员工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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