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方式无需见证人,但需确保内容与签名均为遗嘱人亲自完成,且日期标注完整。
2. 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3. 打印遗嘱:同样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方式需确保打印内容与签名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4. 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此方式可直观反映遗嘱人意愿,但需确保录音录像质量清晰、完整。
5.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需提交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公证遗嘱的公信力较强,但需遗嘱人亲自到场办理。
继承人不可自行代写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若代写遗嘱将导致遗嘱因见证人资格瑕疵而无效。
继承人代写遗嘱可能引发对遗嘱内容真实性的质疑,例如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胁迫情形。法律要求代书遗嘱需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以确保遗嘱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
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由继承人代写,可能无法满足“代书人”与“见证人”身份分离的要求,导致遗嘱形式不合法。
继承人代写遗嘱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通过限制见证人资格,旨在避免因利益冲突引发继承纠纷,保障遗嘱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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