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情况,必然会留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行政处罚层面,该吊销记录会留存于公安机关的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中,成为个人驾驶档案的一部分。
这一档案信息不仅会影响后续交通管理事务,如再次申领驾驶证时,交管部门会依据此记录严格审核申领条件;在租车、应聘涉及驾驶岗位等场景下,相关机构也可能通过查询交通违法档案,了解驾驶人过往记录,从而对其驾驶资格进行评估。
若醉驾行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旦被判处刑罚,相关犯罪记录会被留存于公安机关的犯罪信息库以及法院的裁判文书档案中,这一刑事案底将伴随当事人终身,对其就业、参军、考取某些职业资格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如公务员、军人、律师等职业,对从业者的无犯罪记录要求极为严格,有醉驾案底者往往难以涉足。
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的罪名)时,自首情节的认定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一、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即行为人需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的全面性,即行为人需如实交代醉驾行为的时间、地点、酒精含量等关键事实,不得隐瞒或虚构。
若行为人符合自首条件,法院在量刑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刑期(通常为10%-30%)。
此外,自首情节还可能影响缓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若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结合自首情节,法院可依法宣告缓刑。
但需注意,自首仅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最终量刑仍需综合考量醉驾行为的危害后果、血液酒精含量、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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