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手续和证件如下:
1、基本证件:本人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基本证件。
2、准迁证明:前往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领准迁证。
若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
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
3、迁出登记: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4、落户手续:持迁入证、迁出证等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新的户口本。
户口迁出去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迁回来的。
基本条件:户口迁出后,若希望迁回原籍或其他地点,需满足迁入地的户籍政策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工作、直系亲属关系等。
具体流程:通常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租房合同)、亲属关系证明等,并按照迁入地户籍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具体流程可能包括提交申请、审核、公示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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