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此前征求意见的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相关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再预先缴款;小盘股将直接定价发行;同时,发行审核将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企业和保荐机构需要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据悉,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则包括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新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6日,适应市场逐步趋稳向好的条件和环境,为进一步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证监会重新启动了新股发行工作,并同步提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简化发行审核条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包括摊薄即期回报补偿和先行赔付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措施。目前,因市场异常波动而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已完成新股发行。
证监会表示,上述四项规章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100多份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市场各方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提出了吸收和处理的意见,归纳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
二是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剔除比例可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三是采纳强化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议,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准则,增加并细化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采纳完善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在招股说明书准则中,增加了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参数设置、计算过程等披露要求。
另外,为落实相关改革措施,证监会还对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及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要求。
证监会强调,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是在核准制下,为配合本次重启新股发行推出的改革措施,虽然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开始实施注册制。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国务院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注册制改革配套规则制定及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注册制改革。相关工作进展和安排情况,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A股熔断机制元旦后首个交易日生效
A股的熔断机制将在元旦后正式实施。上证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安排通关测试。测试内容包括新股发行改革网上IPO通关测试、指数熔断通关测试、Fast行情提速全网测试及Show2003行情降速通关测试。
测试完成后,IPO发行改革、指数熔断、Show2003降速相关变更将正式上线,并于2016年1月4日(2016年首个交易日)起正式生效。
此前,交易所相关人士表示,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触发熔断将暂停交易
具体规则上,2015年12月4日,上证所、深交所和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下发《指数熔断机制业务问答》;相比征求意见稿,上述文件显示,三家交易所将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但保留了尾盘阶段(自14:45始)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候触发7%暂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触发熔断时,股票及股票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均暂停,新股发行、配股、投票等非交易业务可以正常申报,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相关证券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中金所也将暂停股指期货所有产品交易(包括沪深300(3731.005, -34.17, -0.91%)、中证5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但国债期货交易正常进行。
谈及与现有涨跌停板制度的衔接。相关规定显示,经研究,指数熔断机制与涨跌停板制度的性质相同,都属于短期价格稳定措施。但两种制度在作用对象、作用原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涨跌停板制度规定了单只证券交易价格波动幅度,主要防范单只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证券在涨跌停板的价格上仍然可以交易;指数熔断机制是在市场基准指数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暂停整个市场交易一段时间,防止市场过度反应。
上述《规定》指出,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看,涨跌停板制度在极端情况下不足以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必要性显得比较突出。此外,涨跌停板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放宽或取消涨跌幅限制度会影响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杠杆类业务风控措施、市场监察指标等现行制度安排,对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影响也比较大,短期内难以实施。
7月盘中多次触及熔断阈值
“从境外经验看,熔断机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理想化过程,也没有统一的做法,而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12月4日表示,比如,美国市场1987年发生股灾后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后续调整过熔断阈值、暂停交易的时间;2010年发生“闪电崩盘”后引入个股熔断机制。
韩国市场在保留已有涨跌幅制度的情况下,在1997年发生金融危机后,先后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和个股熔断机制;由于触发次数较多,于2015年修订了指数熔断机制、涨跌幅限制。
平安证券相关人士指出,熔断机制作为非常规的制止股价异常波动的手段,使用的次数并不高。美国从1988年实行熔断机制至今,只有1997年10月27日实行了一次熔断机制。而韩国只在2000年4月17日、2000年9月18日和2001年9月12日分别实行了3次熔断机制。
从A股情况来看,据平安证券的统计,A股市场自2014年开始,截至2015年10月末,沪深300触发5%或7%熔断阈值的25个交易日。其中,触发5%的有14天,上涨3天,下跌11天。触发7%的有11天,上涨3天,下跌8天。
在2015年7月,触发5%熔断阈值交易日占7月所有交易日的21.74%,触发7%熔断阈值的交易日占7月所有交易日的26.09%。若按目前的熔断新规推算,沪深300指数在2015年7月平均每两天触发一次熔断机制,每四天要暂停一天交易。
据观察,如果按照盘中实际涨跌幅超过5%来计算,2015年7月沪深300指数就有10个交易日盘中触及熔断阀值。
随着熔断机制渐行渐近,公募基金行业也正跟随调整。上证所2015年12月31日公告称,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申赎业务的开放时间与交易时间保持一致的原则,“上证所市场实施指数熔断期间,本所场内股票类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同步暂停。本所上证基金通相关业务也同步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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