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已经过去了两个半月,但家住长春中海莱茵东郡联排别墅的刘先生仍对夏天的那起失窃案耿耿于怀——今年8月18日凌晨,一名小偷翻墙潜入院内,打开窗户进入室内,偷走了价值170万元的沉香手串、玉扳指、威图手机等物品。
刘先生说,物业方面至今没有给他一个合理的说法。
业主:父亲曾听到门响
刘先生住在中海莱茵东郡B区,紧挨着小区南门,院外就是围墙。
“8月18号凌晨两点多,我父母和孩子在屋里睡觉,父亲半睡半醒间,忽然看到了一个人影。”刘先生说,“因为我经常后半夜回家,加上我父亲高度近视,他就以为是我回家了,即便听到一楼门响了一声,他也没太在意。”
18号早晨,刘先生的父亲起床后突然发现屋里满是泥脚印,顿时意识到,贼来过了!因为不知道儿子在家存放了什么贵重物品,他马上给身在外地的刘先生打电话,让他回来清点。
“我回来后发现,小偷从地下室一直偷到了3楼,虽然没丢现金,但我最喜欢的几个老物件丢了。”刘先生心疼地说,“一个是一串有300多年历史的沉香手串,是清朝一个王爷的,当年有人出价70万我都没卖,还有一个也是清朝流传下来的玉扳指,这两样价值100多万,另外还偷走了我一部威图手机,还有卡地亚手表等物品。丢失物品总价值在170万左右。”
“多亏我父亲半夜没起来,如果撞破正在行窃的小偷,小偷可能会伤害他,我母亲和孩子也会有危险。万一出事了,谁能承担这个责任?”刘先生说,“我父亲特别自责,明明在家还遭了损失,上了一股火,一只眼睛差点失明!我带他去外地看病,还找心理医生开导他,我没敢告诉他损失那么大,只说损失了10多万块钱的物品。”
家周边摄像头没起作用
让刘先生更加气愤的是,警方到现场调查取证时,自家周边的摄像头竟然没起到任何作用。“他们的摄像头都是坏的!啥线索都没办法提供给警方,并且当年买房子时安装的远红外报警器都已经不好使了。”刘先生说,“窃案发生几天后,我回家发现物业的工人正在给我家这边修监控探头,并且加了铁丝网。出了事才想起来修,是不是晚了点?”
记者在刘先生家附近找到了两个物业的摄像头。紧挨着他家围墙处就是小区门岗。
刘先生说,出事后物业除了修监控摄像外,对失窃一事没有明确态度,这种做法让他无法接受。“我家从不拖欠物业费,出了这么大事,物业肯定是有责任的,现在即便破案,我的损失也可能无法挽回了。”刘先生说,“我担心小偷不识货,手串和扳指可能千八百块钱就卖掉了,即便抓到人,我上哪去找这些老物件?”
刘先生说,他现在开始考虑养狗防盗了。
■对话
孙来跃:下周我们会给您一个答复,怎么样?
■律师说法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表示,根据2016国务院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相应责任”,一方面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不会超过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每年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总额。另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应提供确认其被盗物品种类、数量、价值的证据,以便法院确认业主是否有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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