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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供商品背后藏猫腻存低价劣质等问题 构成消费欺诈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5 浏览:
导读:随着网络购物的飞速发展,实体商店为了跟上时代潮流也在网上开店。但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发现,网店的商品与实体店的商品看似一模一样,拿到手上感觉却不同。

  实体店的东西太贵,网上搜到同品牌同款商品价格却要便宜很多。但收到货后,很多人却发现和实体店的有差别,这被商家称为“电商专供”款。《工人日报》记者日前采访发现,“电商专供”商品并非假货,但存在“低价劣质”等问题。此外,由于这类商品只在线上销售,消费者很难通过比价获得实惠,同时也被“电商专供”商品耍得团团转。

  北京市民郭女士向消协反映称,有一次在某电商网站购买了某品牌的羊绒保暖衣,促销价格仅为实体店的三折。结果买到手后发现,实体店内的含绒量显示是70%,这款促销产品含绒量只有30%。当她与店主交涉时,客服人员明确表示,这是“电商专供”款,所以才会打三折。

  郭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很多品牌同时开展线上和线下的销售体系。为了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维护线上线下渠道的生态平衡,商家将一部分商品作为“电商专供”。这些商品仅仅用于电商渠道销售,并和实体店销售商品刻意作出价格区分,因此价格偏低。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记者表示,虽然“电商专供”产品的质量与线下同款有一定差距,但“电商专供”产品为同一品牌商生产,也经过授权销售,所以不是假货,只是销售的渠道靠互联网。

  在业内人士看来,线上线下进行“差别定制”与“差异定价”,既避开了不同销售渠道间的利润互搏,又满足了互联网消费人群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算得上一举多得。

  但记者注意到,有的商家卖的“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同款商品在编码、外形上仅有细微不同,消费者不仔细研究,根本分辨不出来;有的商家搞“线上线下两幅面孔”;还有的商家将“电商专供”款混在普通商品中一起销售。不少消费者因为不注意,常常“被套路”。

  今年3月,浙江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消保委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渠道,购买了40组对比样品,委托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了检测,结果发现“电商专供”确实有猫腻。比如,不同渠道购买的某款电磁炉,外观、功能标示是一样的。但是拆开以后发现,网购电磁炉比线下款少了一些电器元件。

  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线上产品出现“低价劣质”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线上的成本控制。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使用尽可能少的成本制造相同款式商品。

  对此,曹磊指出,如果“电商专供”商品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完全相同,但质量却有不同,那么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则对记者表示,如果卖家卖的是“电商专供”商品,首先必须确保质量合格,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其次应该向消费者进行明示,并告知消费者商品之间的差异,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之后再作出选择。

  所谓“电商专供”商品,是指生产企业专门为电商打造且只在网上交易平台流通,与实体店销售产品型号略有差别的产品,其特点有二:一是销售渠道单一,只在网络上销售;二是价格优惠。该类商品通常按照实体店的某种产品型号做出某些改动,多数情况是为了节约成本,所以较实体店一般价格低一些,当然质量会差一点。

  “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销售的产品看似一模一样,仔细看会发现颜色、内件配备或某些功能存在差别。实际上,“电商专供”商品一般是价格较低而品质稍逊的商品,可以说,“一分价钱一分货”。

“电商专供”商品属于消费欺诈吗

电商专供商品背后藏猫腻存低价劣质等问题 构成消费欺诈吗

  “电商专供”商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应当区别予以认定:

  一是“电商专供”商品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完全相同。

  二是“电商专供”商品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仅有细微区别,内置部件或产品的原料等也有细微不同。不过,对于商品的型号编码等存在的细微区别,消费者不仔细观察很难辨识。

  三是“电商专供”商品在网店展示的广告图片,与消费者在实体店看见的商品一模一样,商品的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的区别在广告图片上有所显示,并且网店销售页面或商品显著位置也标明了“电商专供”。

  从法律上看,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第三种情形有明显差别。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前述第一种情形是经营者在线上线下销售同一型号的商品,质量却明显不同,属于故意违反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属于欺诈。但是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在不明显位置标识“电商专供”,或者没有详细介绍实体店商品与网店商品的差别,应当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方式不恰当的行为。不过,法律对这两种行为如何处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如何维权

  遭遇上述“电商专供”让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消费者该怎么维权呢?

  如果属于前述第一种情形,即电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要求经营者退货返款,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第二种、第三种情形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消法第25条赋予了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7日反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定作、生鲜、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四类特殊商品除外。所以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7日内如果发现该商品属于“电商专供”,而电商无明显的欺诈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迹象,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虽然“电商专供”的商品不一定是次品,但是如果这个商品无法满足购物者的心理预期,那么这个7日后悔权是一个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网购有后悔权,但鉴于“电商专供”的特性,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为“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商品相比,通常是在不起眼的参数或指标上做改动。由于商家没有在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正常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仅仅凭借电商网站上的图片和说明很难发现其中的差别之处,特别是家电行业里的内置元器件,消费者因专业知识不足,会在拿到货后仍然无法察觉。因此,当消费者使用较长时间察觉有异后,大多已经超过了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或是商品已不符合退换货的条件。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对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销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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