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记者今天从吉林省纪委监委了解到,省纪委监委高度关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疫苗事件,要求对疫苗事件涉及到的责任者依纪依法,依照工作职能坚决查处,严肃追责。
目前,吉林省纪委监委已采取三项措施抓紧工作:一是对反映长春长生生物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进行梳理和调度;二是责成驻省食药监局纪检组、长春市纪委监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厘清责任,对省市食药监部门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问责;三是成立责任追究工作组,对长春长生生物改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调查追责。
此前的23日,吉林省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强调,长春长生生物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触目惊心,必须依法依规坚决严厉查处,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全力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和国家有关部门工作,强化责任加快推进案件调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
同时,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不法企业施以重拳、依法从严处理,对不法分子坚决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的坚决严厉问责。不论涉及哪些企业、哪些人都要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此外还要举一反三,对全省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彻查,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公布调查进展。
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患者是因为接种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以后,导致伤害的话,这起事件的性质可以视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可以算作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可以选择起诉医疗机构或是疫苗生产者。
怎么选择案由和被告呢
其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如果注射了已被食药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为“劣药”的疫苗,因为相关疾病发作导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损,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依法可以起诉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其二,患方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考虑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上述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义务主体不包括医疗机构,且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由患方承担,诉讼风险较大,故建议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患者家属直接起诉疫苗生产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疫苗生产者来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情形。如果因使用问题疫苗发生损害后果,患者或其家属直接起诉疫苗生产者,更有可能使得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到哪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家属完全可以在损害后果发生地直接起诉生产者,无需去生产者所在地起诉——当然,如果生产者所在地的生活标准高于损害后果发生地的话,患者家属亦可在生产者所在地起诉生产者。
从现有披露的资料看,在不存在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免疫失败的情况下,例如疫苗运输保管过错、免疫接种程序不规范、暴露前免疫缺失等问题,患者仍然因相关疾病发生而导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被侵害,则损害后果与该疫苗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并至少应为导致侵害的主要原因。
(编辑:天下无讼)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