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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冲撞防疫检查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2-18 浏览:
导读:【驾车冲撞防疫检查站】17日早上,北京的支某某欲进昌平北七家镇某小区探望父母,因对小区登记检查不满,一气之下驾车冲撞防疫检查站,造成2名工作人员受伤。全国人民都在配合检查,这种人就应该关一阵子让他吃吃苦。目前,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驾车冲撞防疫检查站】昨天早8点,在北京昌平北七家镇某小区门口,支某某欲进小区探望父母,对进入小区检查登记不满,驾车冲撞小区疫情防控检查站临时帐篷,导致2名工作人员受伤。

  目前,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这种人真的是,就应该关一阵子让他吃吃苦,舒服的日子不过。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驾车冲撞防疫检查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驾车冲撞防疫检查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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