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若投案后避重就轻、隐瞒关键情节,或仅供述部分罪行而拒不交代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则不构成自首。
自首的法律后果体现为从宽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则“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减刑幅度的确定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自首的主动性、供述完整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判定。
通常情况下,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若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则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犯罪较轻(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自首可能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甚至依法免除处罚。然而,若自首后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仅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自首的从宽处理并非“一刀切”。对于累犯或恶性犯罪,即便存在自首情节,减刑幅度也可能限于10%至30%。
此外,自首与立功的区分亦影响量刑结果。立功表现为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其从宽幅度可能大于一般自首,但需以查证属实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而犯罪较轻且存在重大立功的,甚至可免除处罚。因此,主动投案能否获得减刑及具体幅度,需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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