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主要涵盖两类情形:
业务过失类犯罪:
此类犯罪多发生于特定职业领域,因行为人违反专业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伤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引发事故),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重大事故)。此类犯罪的共性在于行为人负有特定领域的注意义务,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导致危害结果。
普通过失类犯罪:
此类犯罪涉及日常生活场景,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危害。典型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失火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等。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但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
此外,过失犯罪的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
二、实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如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
三、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行为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危害结果超出可预见范围,则不构成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主观过错程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量刑中可能存在差异,前者通常反映更低的注意义务履行程度。
危害结果严重性:
虽法定刑未区分死亡人数,但实践中多人死亡的案件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从而突破七年有期徒刑上限(需通过数罪并罚或升格法定刑处理)。
事后补救措施:
行为人是否主动施救、赔偿损失或取得谅解,可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前科劣迹与再犯风险:
若行为人曾因过失犯罪受过处罚,可能被视为具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影响量刑。
需注意,若过失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则需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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