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大庸古城项目在招商、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相关方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若项目方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开业后日均客流量不低于5000人”,但实际日均不足20人,商户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租金损失或解除合同。此外,若施工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建设(原计划550天,实际近五年),建设单位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主张工期延误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大庸古城项目已进入预重整程序,需通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若普通债权组通过率未达法定比例,法院可强制批准(需满足“最低限度接受原则”)。例如,若大庸古城欠付供应商货款1亿元,供应商作为普通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中主张“债转股”或分期清偿,但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分配额。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四)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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