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北京市婚假由国家基础婚假与地方奖励婚假两部分构成,总计10天。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假期7日,合计10天婚假。
该条款明确地方奖励婚假与国家基础婚假可叠加使用,且未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依法享有同等的婚假待遇。
因此,北京市再婚职工同样可享受10天婚假,用人单位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剥夺或缩减其休假权利。
婚假属于国家法定带薪休假,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或附加额外条件。
职工在婚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企业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全额支付。
北京市婚假以自然日计算,包含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婚假作为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另行补假。
因此,北京市婚假10天为连续不间断的自然日,包含期间所有休息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婚假是否包含周末,但结合司法实践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解释,婚假天数以自然日计算已成为普遍共识。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婚假不包含周末,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但此类约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否则劳动者有权主张按自然日计算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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