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房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则可以执行。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产权不清晰,权属存在争议,在争议解决前难以强制执行。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下,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执行。
公益性质房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强制执行不能进行的情况主要有: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通过查控手段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若确无财产,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发现其有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标的灭失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比如申请人撤销申请等。在这些情况下,会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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