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基本原则。
若原告在诉讼中完全胜诉,那么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等在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都由被告承担,法院会将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退还。
然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在此情形下,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双方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各自过错程度等,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另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决定。
若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负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常情况下,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同样如此,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于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若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则需分别预交。
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会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另外,申请费一般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