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3
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逃税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经济赔偿:骗税者还需承担因骗税行为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可能的诉讼费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 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空壳公司”开具发票。
2. 虚构交易金额,即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符,多开或者少开发票。
3.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行为人不是交易的双方,但为他人开具或接受发票。
4. 自我虚开,即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项交易中,既为自己开具发票,又为他人开具发票。
5. 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非法交易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1. 主犯: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中,如果行为人起组织、策划、指挥或主要实施作用,则被认定为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2. 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链条中,从犯虽同样构成犯罪,但由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相对较小,其法律责任通常会低于主犯。
3. 胁从犯:若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参加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属于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胁从犯因其行为具有被迫性,在法律责任上一般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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