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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4-05-30

劳动者能否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十四条也规定,有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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