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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律师解答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3-10 浏览:
导读:离婚的时分就是需求关于相应的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割的,在离婚财富停止分割的时分首先要服从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自愿准绳的,还有就是其他的法定准绳。下面就让离婚财富分割为大家带来离婚财富分割的准绳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同来看看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原则,当然是自愿。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灵活的方式来分割财产。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能会涉及到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平均分配是一个大原则。同时“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平均分配的大原则下,会有一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倾斜。

  此外,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希望大家都能够好好协商,好聚好散。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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