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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是,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令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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