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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六大亮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八易其稿、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经于9月18正式颁布实施。《实施条例》出台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某些具体条款出现了含义模糊、操作性差的问题,并且对现实中

八易其稿、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经于9月18正式颁布实施。《实施条例》出台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某些具体条款出现了含义模糊、操作性差的问题,并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并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

  2、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华为“辞职门”中所谓的几十亿元的经济补偿,从法律上仍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亮点四:明确了经济补偿金与两倍赔偿金的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重叠适用,即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二、替代适用,即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为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笔者以为,重叠适用会扭曲经济补偿金的市场价格,而替代适用的办法可以尽量避免劳动者为追求高额补偿缠诉的问题,也可以对用人单位施以惩戒。

  亮点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有了明确说法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关键是“工资”应该包含那些内容。实践中,有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的,也有按照“岗位工资”计算的,还有按照所有收入打包为七折计算的。

  面对这种混乱现象,《实施条例》给出这样的解释:

  1、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项表述关键在于“货币性收入”。换句话说,只要是花钱的,都可算工资。

  2、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亮点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法》在划定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条件的时候,抛弃了《劳动法》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依法终止的提法,而是采取了新的表述“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这种新的表述实际上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严重脱节,由此引发了两个重大社会问题:一是,有些劳动者不愿意退休,于是不配合办理社保退休手续,以至于造成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这样用人单位就不能采取法定终止的办法;二是,社会保障存在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很多劳动者并没有获得或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是不是这些劳动者就可以一直在用人单位干下去?这会造成新的就业歧视。

  为此,《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表述进行了变相纠正,重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条相对于《劳动合同法》,表面上看是相互冲突的,按照立法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实质上,《劳动合同法》还授权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权作出新的规定,应当说还是符合立法法的。

  尽管《实施条例》有上述“六大亮点”,但是笔者以为这部《实施条例》仍存在很多不足。敬请关注下期文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八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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