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珠海市消委会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排除诸多困难,最终找到了该购物点的负责人和售货员,经教育和调解,经销商承认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此,本案中被诉方承担相关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消委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索取购物发票或相关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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