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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力促纠纷调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检察院院长贾春旺做两会报告,这都是历来两会都非常受人关注的一个重大议题。今天我们请到两会上的代表委员,一位是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还有一位是全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检察院院长贾春旺做两会报告,这都是历来两会都非常受人关注的一个重大议题。今天我们请到两会上的代表委员,一位是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还有一位是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李汉宇,就司法调解化解纠纷跟各位网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首先想问嘉宾,现在我们强调司法调解来化解纠纷,它的社会背景在哪里?

  [李汉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调解,在我们国家是有悠久传统的。建国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又特别强调便民和调解的原则,效果也是比较好的。现在为什么又特别强调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呢?首先是因为需要,创建和谐社会,和谐的司法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在老百姓之间、公民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果能够在法官的组织下分清是非、明辩责任的基础上,双方的利益冲突达成一种平衡、达成一致,这样对于案情事了效果是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非常好。

  [李汉宇]:为什么特别强调?我们在前些年法院的审判职能,调解和判决之间的认识上,有一个过渡。比方说有一段时间过于强调法官审判的职权主体,更多强调了当判则判,能调则调显得不够突出。中央提出来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科学发展的理论以后,人民法院也在司法改革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其中一项主要工作就是对民事案件强调把它调解,不仅是作为工作方法,并且把它提升到一个人民法院为创建和谐社会进行一次制度性的创新来看待。

  [李汉宇]:不仅在民事案件上,实际上在行政审判中,我们现在也在尝试能不能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行政纠纷或者说媒体、老百姓讲的官民纠纷。另外,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是不使用调解的,当初这个立法恐怕是更多考虑到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如果赋予了公权力的调解职能,可能不利于刑事案件证据的稳定和对当事人的保护。但是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我们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水平有个提高的过程,所以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有的是在行政管理程序上不完备,有的是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当然也有因为地方保护因素,对国家法律、政策掌握有偏差。如果法院采取只判不调的方式,很难做到案结事了,但是案情调解又没有法律根据。这两年全国法院都在尝试,有没有可能创建一种方式,通过法院审判人员明辨是非,允许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讨论。

  [李汉宇]:比方说其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原告,在行政机关做出改变他的具体行为的时候申请撤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允许的。他们有用各种方式,比如和解行不行呢?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并且提供可能的帮助。而且通过这种方式撤诉也能达到平衡各种矛盾、解决争议的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很好的,前提是这样的和解、这样在诉讼过程中的协调,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为前提。所以,应该说现在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主要是民事案件的调解,包括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协调。

  [韩德云]:我同意汉宇委员讲的这几点。我的体会,第一传统的因素,我们国家其实把调解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平息纠纷的手段,是我们很好的一个传统。像我在国外的时候,和国外的法官交流,他们都对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非常感兴趣,而且觉得这种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能够在法官的主动倡导下,帮助当事人明辨是非,最后达成和解,这是一个非常高的境界。而在我们的诉讼制度当中,把它作为一种法定的要件写进去,觉得这是中国特色的一个亮点。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我们回到调判结合这样一种方式上做,这是对优良传统的一个回归。

  [韩德云]:第二,是现实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是因为在我们强调法官之前以审判为主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的判决在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后,当事人仍然有一方可能不愿意服从这个判决。我们有一些信访案件,特别是社保信访案件,反映的也是这方面的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人民法院按照调判结合的方式,把人民调解这个很好的传统重新发挥出来,对于当事人习诉服判,让所有在诉讼过程当中的当事人最后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调解出的结果非常满意,这对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李汉宇]: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也能说明韩代表讲的这方面内容是对的。据我了解这几年有的高级法院民事案件二审的调解结案率都能达到50%以上。有的基层法院更高,70%、80%。调解最大的好处就是首先是当事人自愿,自愿处分他自己的权利。如果说法官、律师都能够协助当事人正确地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调解的形式达成协议,效果是非常好的。一般像这类案件发生上访的几率是很小的。

  [韩德云]:我的体会当中应该是没有,没有谁对调解说不同意。

  [主持人]:有的时候会有这种问题,可能接下来想请你们介绍一下,调解的法律效力怎么样?当事人今天可能会说我现在想通了,有可能过两天我想不通,反悔怎么办?

  [李汉宇]: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讲的情况不能说绝对没有,但是少。除非比方说违背了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做出处分的时候有重大误解,或者是被胁迫。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推翻的很少。

  [韩德云]:而且从民事诉讼的要求来看,判决书是从送达来生效的,而调解书是从签收来生效的。所以,即使在审判过程当中通过调解这个阶段你达成一致以后,到你签收调解书还有期限,当事人还可以充分考虑他愿不愿意接受这个调解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生效的调解书是从你在法官的主导下进行可能是多轮来来回回的协商、磋商,来达成一个意见,最后再到调解书制作出来以后,你还要通过一个正式的签收的程序,来表示你对它的确认。这个过程来看,它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不是说今天我头脑发热,我们说好了,行。可是回去一想,不对,蒙了,我要反悔。

  [李汉宇]:这种情况很少。我做过20年律师,也协助当事人做过不少调解。韩代表说得很对,实际上当事人在处理他自己权利的时候是会反复权衡利弊,某种程度上不太可能出现你刚才讲的头脑发热就签掉了。你还有时间,在正式调解书送达之后,只要你没有签收就没有生效。所以,真正经过签收的调解书应当是当事人真正的自愿,权衡利弊之后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韩德云]:我想做一个简单的比较,来说明现在法院的调解率很高,达到了50%以上,这是很成功的方式。在国外诉讼是由专业人员来辅助的,所有的辅助都是由律师来帮助的,离开了律师的帮助,这个官司是没法打的。因此,很多官司能不能打到法院去,在这个期间就有专业人士来帮你分析能不能打,打得赢还是打不赢。很多可能就是打不赢的,通过律师的分析,当事人就已经放弃了,不会提起诉讼,不会走到法院去,而且走到法院去的成本是很高的,这个成本是指你这个官司打完时间的成本、经费的成本,影响名誉等等。所以,总体上看诉讼案件的数量是比较少的。西方虽然没有调解制度在里面,但是它在诉讼提起之前,通过专业人士的分析和帮助,甚至包括双方律师的磋商、交流,其实已经达到了和解。所以,在西方的诉讼制度当中会认为和解制度是解决纠纷的最高层次,庭外和解是在专业人士帮助下进行的。反过来看,中国最近几年民事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这个上升说明两个方面因素,一个是说明当事人包括老百姓也好、企业也好,维权的意识上升了,一旦涉及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就要运用法律的武器、诉讼的武器去维护权利。第二,可能也是因为很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并没有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对这个案子该不该打、该不该提出来,其实并没有过多的深思熟虑就提起了诉讼,经常我们说是“打气官司”,经常是斗气而不是讲理。这种情况下进入诉讼以后,如果是一个斗气的官司,法院就可以通过调解来帮助他们疏导和引导达成和解。这是看起来我们为什么有50%的调解率,因为很多诉讼可能是因为这两方面的原因来提起的。

  [韩德云]:现在有不少地方的法院对诉讼的请求,以及对当事人有诉讼风险的提示。比如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特意要给起诉方一个诉讼风险的书面提示,告诉你诉讼当中有什么情况,意思就是你要慎重考虑,要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要请专业人士评估一下你这个诉讼成功率有多大,你自己占理吗,是不是准备充分?打官司是有风险的。对当事人来讲去打官司,打一个不一定很恰当的比喻,就相当于一个国家对外要进行一个很强硬的活动,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打官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韩德云]:如果在风险提示方面做得比较到位,可以会在相当程度上减少盲目诉讼。如果事前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比方说律师,根据我们的了解,由此而减少的盲目诉讼的数量是很大的。我们现在是个过渡期,法律服务很不完善,跟不上,尤其是基层。

  [李汉宇]:对于基层来讲,法律服务的人员从数量、总数上是不够的,全国一年那么多案件,全国律师13万,如果算下来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律师,我们的很多案件其实是没有律师来参与的。

  [李汉宇]:尤其是律师发案量向大城市集中,基层的少,我们有些贫困地区一个县一个律师,甚至完全符合律师法规定资格的律师是没有的。

  [主持人]:是空白的。

  [李汉宇]:市场规则都向大城市集中,所以基层律师问题很多。

  [韩德云]:全国有200多个县是没有律师事务所的,是空白的。这是非常要命的,也就是在这些地方发生诉讼,很难得到律师参与和帮助。

  [主持人]:相当部分老百姓跟律师打官司都求一个胜败,都是寄托打赢官司的希望。有的律师甚至为了打赢官司挑诉,现在又说和解,律师怎么来做?

  [韩德云]:其实我们不排除有极个别的律师是以挑起诉讼来创造自己的机会,但是我想对绝大部分律师来讲,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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