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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形式及内容(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三、拟予以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销案是指违法事实不成立或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办案机构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并终结案件的行政行为。  销案适用于下面几种情形:  1.违法事实不成立。  (1)当事人确实不
   三、拟予以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销案是指违法事实不成立或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办案机构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并终结案件的行政行为。

  销案适用于下面几种情形:

  1.违法事实不成立。

  (1)当事人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是指没有证据证明被立案调查的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反而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不是被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所为。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构应当认定违法行为不成立,终结案件调查。

  (2)违法事实不清楚。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为依据。只有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办案机构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该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如果遇到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即使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也应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这是对公民行为进行合法性推定的要求,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需要。这一原则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同样适用。

  2.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

  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有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自然人死亡和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法人终止且不存在责任承担人两种情况。出现这两种情况就表明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已不存在,行政处罚措施无法实施,办案机构应当结束案件调查程序。

  拟予以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除应写明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写明销案的建议和销案的理由及其依据。

  四、拟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

  移送其他机关处理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者违法行为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移送案件的行政行为。

  (一)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受到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制约。外部制约实际上是管辖权的外部体现,主要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由于行政职能和职责分工不同而存在的权限划分问题。内部制约即案件管辖,解决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由于地域、级别、案件性质等因素存在的权限划分问题。与此相对应,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处理和移送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两种情况。

  无论是哪种移送都应符合3个条件:1.拟作出移送决定的行政机关已经对该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2.拟作出移送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确实没有管辖权;3.拟移送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具有管辖权。对符合以上条件,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移送的行政机关及理由。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因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机构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犯罪、案件事实清楚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的移送决定及理由。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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