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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16 浏览:0
导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擅自实施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这主要包括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各类知识产权的非法使用、复制、发行、销售等行为。

何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法律体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商标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3. 著作权侵权: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其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行为。

4. 商业秘密侵权: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列举了诸多著作权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则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及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

专利侵权行为应如何具体认定?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 权利有效性确认:首先,需要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这包括核实专利是否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年费是否按时缴纳以及专利权期限是否届满等。

2. 侵权事实查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专利侵权。需查明被告的行为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被告的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或者等同。

3. 全面覆盖原则或等同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过程中,通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则是指尽管某些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在实质上等同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仍可判定为侵权。

4. 排除合法抗辩:在认定侵权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如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抗辩、科研实验使用抗辩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种合法抗辩事由,例如先用权抗辩等。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创新成果和品牌标识的非法利用,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严厉打击,并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避免触及法律红线,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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