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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各位企业家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段海宇律师,将带大家深入探讨公司清算责任中的通知义务,一起探寻如何在清算过程中有效追索债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追索之路,从清算通知义务开始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解散清算的情况。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根据新公司法,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他人组成)的通知义务,往往是债权能否得到有效追偿的关键。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看看如何在清算通知义务上找到追索的突破口。
追索策略,两大情形需重点关注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清算通知义务的履行往往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不履行通知义务,二是不适格履行通知义务。
一、不履行通知义务
这里说的不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是指清算组没有登报通知,而是指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通知债权人。对于那些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债权人明确且能有效联络的,清算组应该选择直接通知的方式。但实践中,很多清算责任人为了逃避责任,仅选择债权人难以发觉的登报方式。
比如(2021)京03民终18369号案件,理想实现公司在清算时,明知与多酷紫桐公司存在纠纷,却未通知对方,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多酷紫桐公司受损。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多酷紫桐公司观点,判定理想实现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李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适格履行通知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是,清算组虽然登报了,但选择的却是偏门小报或地区性报纸,试图蒙混过关。这样的做法同样不能履行好通知义务。
例如(2020)京03民终8418号案件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清算组未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损失。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判定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时间,不可忽视的细节
除了通知方式,通知时间也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公司法》第235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个时间点非常重要,很多债权人甚至律师都会忽略,从而错失胜诉机会。
特别提示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第232条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这意味着我们的追索对象并不仅仅现有公司的董事,还可能包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他人。
法律依据,为你保驾护航
最后,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法》第235条明确了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要求。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义务,以及未履行这些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家朋友们,清算责任中的通知义务不容忽视。只有充分了解并履行好这些义务,才能在清算过程中有效保护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支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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