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矿产品合同有期限吗?什么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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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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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许多特点。首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需要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其次,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基于等价交换原则。那么,工矿产品合同有期限吗?什么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让我们来看看东莞矿产合同律师带来的介绍吧!
一、工矿产品合同有期限吗?
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当一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时,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限的除外)。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件、电报等。).
二、什么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一方在协议期限内向另一方销售或转让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另一方在取得产品或商品后,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特点?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产品或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材、机床、汽车、洗衣机、冰箱、电视机、自行车、布料等轻重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即可以买卖的商品。
2.购销产品或商品的转让,是指其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所谓所有权转移,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由于经济合同,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转移给需方,需方获得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所谓经营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财产。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实行等价交换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的。所以是典型的有诺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