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嗨行为若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口嗨中常见的"起外号""恶意调侃""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例如,在社交平台以"口嗨"形式散布他人工作能力差、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虚构事实,引发他人对被侵权人的负面评价,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实际经济损失(如因名誉受损失去工作机会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影响程度及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综合判定赔偿金额。
当口嗨行为超出民事侵权范畴,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时,可能触发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1、行政违法层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在公共场所或网络平台以"口嗨"形式持续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多次发送侮辱信息"的行为,可依据该条款处罚。此外,若口嗨内容涉及散布他人隐私(如偷拍照片、泄露个人信息),同样构成行政违法。
2、刑事犯罪层面
口嗨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包括:
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编造"某地发生爆炸"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群传播,引发公众恐慌与交通堵塞,即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例如,在直播间持续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导致直播中断并引发网络暴力,可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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